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燃气意识。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燃气安全使用方法的技术指导,普及防范燃气使用安全事故发生的基本常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开展燃气设施保护、用气安全、节约使用等公益性宣传。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做好燃气使用安全宣传与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