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市、区(县级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市、区(县级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海事、消防救援、电力、供水、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