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编制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防灾减灾、气象科普、隐患排查、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害报告、灾情调查统计、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