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救援措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防御、救助活动。

危险区域内应当转移的人员不服从转移命令、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不转移的,有关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危险区域。在紧急情况和突发险情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原处。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