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了解气象灾害信息,在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合理安排出行计划,避免前往气象灾害危险区,储备必要的饮用水、食品、药品和照明用具等生活用品,必要时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