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单位、经营管理人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相应防御措施,减少气象灾害影响: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危害程度,做好危险物品、工业废水等管理及防泄漏污染工作;

(二)开展海岛旅游、海上运动、漂流等户外项目以及滨海浴场、旅游景区、游乐场等户外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三)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人以及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等地下或者下沉式建筑、设施的经营管理人,应当设置必要的防风挡水设施,保障供电和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督促业主或者经营单位及时做好台风、暴雨等防御措施;

(四)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预警级别要求,及时停止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将相关人员转移出施工现场。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