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和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区域内符合成果适用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和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由承担区域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