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大型建设工程、县级以上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应当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评估方法和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及气象行业相关标准,并在出具评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