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国土空间规划;(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