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