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及时督促治理整改,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