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器材、装备、物资的配置配备,提高区域物资装备保障能力。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配置配备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内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