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针对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预警信号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具体措施,指导行业做好防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防灾避险方案。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