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设施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加强对旅游景区、石油化工区、农作物主产区、大型养殖渔场和海洋牧场等重点区域的监测。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工程,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防御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