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保障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设施、海堤、渔港、避风港、防护林、锚地、锚位、紧急避难场所等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并维护各种设施的有效运行,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警示和巡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