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业主自愿交纳的除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