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