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