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