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转让、买卖报废的拖拉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转让、买卖报废的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