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已经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对农业机械管理,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