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干流的采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航道、生态环境、海事和铁路等有关部门意见。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