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河道采砂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开采河段、河流、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现状;(二)砂石储量、分布、补给分析;(三)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四)禁采期和可采期;(五)开采计划、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六)采砂作业方式;(七)砂场布局;(八)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九)采砂影响分析;(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