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航道、生态环境、海洋、农业农村和海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