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水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航道、生态环境、海洋、农业农村和海事等有关部门的河道采砂联合执法机制,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维护采砂管理秩序。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