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行为。

本规定不适用于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及航道建设和维护中涉及的采砂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采砂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