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河道采砂权的,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航道、生态环境、海洋、农业农村、海事和铁路等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