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申请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河道采砂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