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道采砂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