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每条河道的年度采砂总量,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