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二十三条有效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四日内,对河道采砂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