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具体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