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二十二条有效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