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二十一条有效申请人应当书面向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许可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其证明材料;(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五)采砂船舶(机具)的基本情况;(六)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七)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