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二十条有效河道砂石开采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营河道砂石业务的营业执照;(二)采砂作业方式符合规定;(三)有符合采区规划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四)采砂船舶(机具)、船员证书齐全有效;(五)使用的采砂船舶(机具)符合所在地数量控制要求;(六)无违法采砂记录;(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