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区域协同规定第七条有效本市在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时,涉及与珠海市、中山市市际交界地区固体废物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加强与珠海市、中山市的沟通和协商。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