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区域协同规定第六条有效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加强与珠海市、中山市对口部门的工作协同,遇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需工作协调会议协商研究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