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的要求及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送纠正情况。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