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等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纠正的,应当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纠正。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