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查明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要求及时纠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送纠正情况。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