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出警处置,查清事实,收集、固定证据。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刑事案件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