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投诉、求助的,收到投诉求助的组织、机构应当协助申请人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