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其所在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帮助和心理辅导。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