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