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二)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给予批评教育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应当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但加害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不得以告诫代替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