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四条有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