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三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