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五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