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撤销的,应当事先妥善处理用户转供等有关事宜,并向原审批部门上缴原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分立或者合并后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