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