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申请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其他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