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的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收到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老龄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